2、加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所需份数(份/套) 原纸质版/电子版复印件 来源渠道 1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提交文件原件,由主办方盖章并扫描并有法人签名。
1 0 纸质申请人 2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登记证》、《个人演员登记证》复印件)
若提交复印件,须核实原件; 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由申请人签名并盖章。
1 1 文件管理机构(文化部门) 3 参与者名单
1、需在线提交可编辑版本的word文件和加盖演出主办方印章的PDF扫描件。
2、演员名单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8项。
3、演员名单中的信息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信息一致。
4、履行日期应在身份证件有效期内。
1 0 纸质申请人 4 演员有效身份证明
1、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由申请人签名并盖章。
2、可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军官身份证。 履行日期应当在身份证件有效期内。
3、演出团体演出的,应当提交演出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0 1 纸质行政机关 5 演出协议或文艺演出团体、演员参加演出的同意书
1.提交文件原件,该文件须由艺术家签名并由演出主办方签名。
2、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主办方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请参阅《演员演出同意书》模板)。
3、申请涉及未成年人的营业性演出时,还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同意书。
1 0 纸质申请人 6 经合法受理后取得演出场地资质证书
1.如提交复印件,须核实原件。
2、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由申请人签名并盖章。
3、举办临时舞台、临时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必须在演出批准后,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本证书是指演出主办方组织有关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的材料。
1 1 纸质申请者 7 演出场地同意函或与演出主办方的协议
1、演出主办方和演出场地业主必须同时签字盖章。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主办方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场地名称及地址(请参阅《演出场地同意书》样本)。
3、如提交复印件,须提供原件以备核对。
1 0 纸质申请人 8 演出场地《演出场地经营单位登记证》
1、应提交在专业演出场所演出的作品。
2、需演出主办方签名并盖章。
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演出场所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0 1 纸质管理机构(文化部门) 9 演出场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餐厅等非专业演出场所举办的常驻演出。
2、需演出主办方签名并盖章。
0 1 纸质行政机关(工商部门) 10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证明》
1、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餐厅等非专业演出场所举办的常驻演出。
2、专业场馆舞台搭建需提交材料。
3、需演出主办方签字。
0 1 文件管理机构(消防部门)。 11 《安全保卫工作计划》
1、《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明确演出场地面积、舞台面积、容纳观众人数、舞台与观众席之间的隔离措施、场馆人数、安保措施、安保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可参见样本《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2、如包含多页信息,每页信息均须由演出主办方签名并盖章。
3、设有临时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必须提出申请。
1 0 纸质申请人 12 《消防及应急疏散预案》
1、《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防火和灭火措施、组织疏散的措施、火灾逃生安排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参见《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样本)疏散计划”)。
2、如包含多页信息,每页信息均须由演出主办方签名并盖章。
3、设有临时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必须提出申请。
1 0 纸质申请人 13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许可证
1.如提交复印件,须核实原件。
2、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由申请人签名并盖章。
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公众举办的、每次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活动)需提交申请。
1 1 文件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14 申请行政审批委托书
若由代理人提交,应出具并附有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收取原件。
1 0 纸质申请人 15 表演节目
必须在线提供可编辑的文字版本和加盖演出主办方印章的扫描版本。 (请参考《绩效方案》模板)
1 0 纸质/电子申请材料 16 演出清单对应的节目内容(或视听资料)
1、如有多页,每页信息均须由演出主办方签名并盖章。 2、歌曲、朗诵节目需提交歌词、朗诵文本,外文演出需提交中外文版本; 舞蹈、杂技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和内容介绍; 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需提交剧本和内容。 介绍; 音乐节目应提交音频材料。 3. 顺序和名称应与表演列表一致。
1 0 纸质申请人
3. 流程
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服务大厅,在线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并在网上服务大厅开立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服务需求,在网上服务大厅查找相应事项进行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进行提交和确认; 若同时需要纸质材料,请按照提示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至窗口。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出具电子版《回执回执》或《预回执回执》(行政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补充通知书》) 2个工作日内网上发出“不予录取通知书”或“不予录取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录取回执”或“录取回执”、“预录取回执”中查看并打印。收据回执》、《申请材料补充更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如需在正式受理前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后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将发出“收据收据”或“验收收据”。
4、审查: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将发出决定并出具结果文件; 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批准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可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处理状态,并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处理结果。
门窗加工流程
1、取号:申请人从排队叫号机获取处理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序号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凭《受理回执》出具行政许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充及更正通知书》,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驳回通知书》。
4、复核:部门将在承诺期限内对决定进行复核。 予以批准的,下达决定并出具结果文件; 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5、取证:在窗口完成申请,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结果或邮寄申请结果。
特别链接
没有任何
4.申请地点
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二楼
5. 处理时限
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加工费
免费
八、法律依据
《商业绩效管理规定》(2008)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参加营业性集体演出。 营业性舞台演出由演出经纪机构组织; 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其经营场所内举办营业性舞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中介、代理、代理活动; 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中介、代理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表演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学艺术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十四条 举办涉外和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主办单位负责统一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的出入境手续。 对于巡回演出,还应当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十九条 申请营业性演出,必须在演出日前三日前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商业绩效管理规定》(2008)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必须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十七条 举办慈善演出,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表演者参加募捐慈善演出,不得领取演出报酬; 演出主办者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入扣除成本后捐献给社会福利事业,不得从中获利。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款、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一切收入。演出费用是指食、宿、交通、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对于演员和工作人员来说。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主办方或者表演者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方式的公益性演出,适用本条规定。
《商业绩效管理规定》(2008)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主办单位、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 ) 节目及其视听材料。 申请商业性舞台演出时,还须提交演出团体和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证明。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商业绩效管理规定》(2008)
第二十一条 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临时舞台、临时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审核演出主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经合法验收取得的演出场所资质证书; (二)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商业绩效管理规定》(2008)
第二十五条 演出主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标注“中国”、“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
《商业绩效管理规定》(2008)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侵犯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夸大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破坏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的缺陷或者通过表现人的变异来吸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十六条 在演播室外从事电视文化节目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